改了名的许可馨还是许可馨:正义不该在此缺失

据许州事件民间调查委员会未证实,许可馨改名了,一位名叫许立娜的辱国女堂而皇之从美国回来了。美国不香了,许可馨(许立娜)回到了这个被她谩骂充满贱骨头的国度,而这个国度法律却似乎依然缺位。

笔者早在《许可馨事件第六弹,法律给予那些辱华人士的制裁》一文中就对许可馨事件中各类人物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不完全解读。既然回来了,那么我们就来复习一下,依法治国的国家,应该对此类事件适用包含但不限于的法律条文,也算是给广大关注的网友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思路。

许可馨作为中国公民,在美国发出违背社会公义、违背宪法公民义务的言论,前期一些组织可以按照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以及治安处罚条例属地管辖相关条款予以推托,但回了国的许可馨不管改了名字没改名字,都是适用的。

之前就说过,许可馨本人按照之前广东中山涂某辱骂钟南山院士和四川凉山黄某辱骂消防烈士的言论,许可馨对于李文亮医生的辱骂无疑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首先国家机关对于李文亮医生授予烈士称号,其次许可馨确在公共媒体进行过辱骂,这在法律对象与法律行为以及结果上都是毋庸置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一般适用于刑法寻衅滋事罪,其中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各位网友可以自行依据之前判例找到许可馨行为适用范畴。各位网友也可以自行搜索刑法293条的量刑标准。

许可馨辱骂国人的言论,一般应可以参照《刑法》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定义来看,第一许可馨言论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第二许可馨言论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这个他人的群体很大,应属于情节严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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