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姐姐普法 |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婚生子女姓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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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闽姐姐邀请到了宁德市女律师法律服务团高秋燕律师,聚焦“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婚生子女姓名认定”相关问题,为大家作出讲解。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11月生育一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自2016年12月底,张某某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与郑某某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和2018年张某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孩子抚养权。

2018年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郑某某虽系经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合法婚姻关系,但张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支持张某某的离婚请求。婚生子张某长期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故对张某某关于婚生子张某由其抚养的请求,亦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郑某某对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婚生子姓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某在一审期间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一审法院按张某某的主张直接确定婚生子的姓名虽有不妥,但本案婚生子已判归张某某抚养,且综合张某某二审提交的投保新农合和医院就诊材料等相关证据,婚生子延续使用原有名字亦可便利该婚生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登记等手续。因此,对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婚生子的姓名为张某的事实,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

在我国,多数情况下,子随父姓。但随着离婚率的提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不一定是父亲。因此,实践中存在不少离婚后因子女姓名引发的问题。如果能在离婚中一并处理子女姓名问题,将有效避免日后纠纷。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载有婴儿各项重要信息,如父母姓名、证件号码、婴儿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医院等等。系办理户籍登记必备材料之一,且一证一号,一旦遗失,难以补发。

本案婚生子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姓名成了本案争议焦点。代理律师查阅两次诉讼案卷,发现原告均未提交婚生子姓名的证据。律师向户籍窗口了解到,未有《出生医学证明》,除非法律文书对婚生子姓名有明确认定,否则不予办理户籍登记。于是收集了多项婚生子姓名的证据,其中包括: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就诊卡、门诊病历、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庭审中,代理律师对孩子姓名的广泛使用充分举证,并对姓名认定的重要性予以一再强调。二审法院根据便利婚生子女生活的原则,参考其过去广泛使用过的姓名认定婚生子女的姓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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