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怎么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单位代为个税年度汇算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缴税信息与自己实际情况有出入,该怎么办?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与自己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 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二、如果自己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 后续税务机关可能会与您联系核实。也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
3、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房产税缴纳截止日期怎么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5、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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