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事件系列报道之五:审计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责任何在?

文/亚洲公司治理协会高级研究员李睿

有一位投资者在访问中说,“这种事会让我们再一次怀疑,在某些市场中审计真的能发挥作用么?他们连最重要的数据都漏掉了。这种感觉就像买房之前收到的质检报告没有用。人们已经对审计的质量产生怀疑,而且审计师在很多时候还无法审计这些主要业务都在中国的公司。也许这次事件之后,很多投资者会清醒,美股公司的审计标准并没有一些人以为的那么高。”

看起来瑞幸的审计方安永虽然有安达信在安然事件中的前车之鉴,这次在浑水报告之后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并且拒绝在公司财报上签字,最终导致了此次自曝(美国上市企业不按时发布年报可能直接导致退市),但还是避免不了蒙受巨大的名誉损失。因为此前,安永已经为瑞幸过去一年半的财报和上市材料审计签字并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最后证实瑞幸的造假行为是在上市之后才开始的,也就是说和之前发布的财报无关,那么安永此次就能够全身而退。

另外,在安然事件中,由于涉嫌参与诈欺,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一众中介机构被判向安然投资者支付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金。那么这次呢?和安永一样,如果最后证实瑞幸的造假只发生在其上市之后,那么公司的一众保荐人就可以撇清关系,不会受到处罚,反之就可能面临投资者的巨额索赔。

继2000年初的安然事件之后,财报诈欺是美国投资者最忌讳的违规行为,也是监管者重罚的对象。按照由安然事件直接促成的《塞班斯法案》,此类案件中个人赔款最多500万美元,公司赔款最多2500万美元,相关人员还将面对10-25年的刑事处罚。中国今年新颁布的《证券法》第2条第4款新增“长臂管辖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可是这种对投资者的损害具体要如何认定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而且就算认定,最高罚金也只有2000万元人民币,对于像瑞幸这样可以动辄虚报2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估计起不到什么震慑作用。我采访了一些境内外的法律人士,大家普遍认为瑞幸在中国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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