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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向四十二位家长“借钱”三十余万有借无还一审以诈骗罪判刑十二年

  办案法官两年经手两件“老师借款”案建议颁布“老师借款”禁令

  4月2日,北京崇文法院经调解认定:崇文区某校j老师,因向该校学生家长f借款3500元,且逾期未还,j老师应保证于5月31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据悉,在北京崇文区,老师向家长借钱且逾期不还的案子,还有更加触目惊心的。

  也是4月2日,中年妇女王霏霏抱着一岁多的小孩,无奈地对记者说:“这可不是我的孩子!我的独生子2003年夏天考上大学了,但孩子班主任周红在2002年夏天借走的2000元钱,至今也没个着落。法院说了,要继续帮我追缴,我只好抱着希望等。我们夫妇都下岗了,孩子上大学,花费可不少。这个小宝宝,是我帮别人带的,一周一接送算整托,每月900元。”

  王霏霏,是北京崇文区“老师借贷纠纷案”的又一受害者。崇文区某中学教师周红,利用学生家长对其职业的信任,编造谎言,骗取42位学生家长30万余元,并挥霍一空。

  借钱不还

  ■暑假接到老师借款电话

  2001年7月的一天,电话响了。李小丹的母亲拿起电话,对方说:“我是李小丹的班主任周老师呀!”李母挺高兴,放暑假,孩子的班主任还这么“惦记”孩子。电话里,周老师首先介绍了小丹在校的学习情况,然后话锋一转,说起了自己买房要缴定金,想借5000元钱。李母一想:孩子的班主任,怎能不帮忙,于是痛快答应。

  ■仨月之内前后借走两万

  2001年10月,周老师来到同学汪苗苗家,给汪补数学课。补完课,周老师对汪母说:“我住的那地方马上要拆迁,我想就地回迁,买回迁房要30万,我手头没那么多,您能不能先借我1万元。”汪母说:“我家这儿也快要拆迁了,但既然您家立刻就要拆,您可以先用我们的存款,等我们拆迁时,您再还。”周老师于是写下了“借条”,约定半年内还钱。

  2002年1月,周老师又来给汪苗苗补课,补完课,周老师面带愧色说:“啊呀,上次借您的钱,我可能一时还不了。”汪的父母说:“没关系,您不用着急还。”周老师说:“哎,我着急着呢,我还朝一位朋友借了钱。借款到期,那朋友居然一点面子都不给,说如果不还钱,他就要到教育局告我。这样吧,您能不能再借我1万?”看见汪的父母面露难色,周老师说:“您二位放心,我每月工资3000多,在外做家教也有2000多元收入,我们两口子都是大学毕业,我保证,三个月后,就把前后借您的2万元一块儿还给您……”汪的父母于是又把1万元借给了周。

  这些只是周老师向40多位家长“借钱不还”的片断。

  该校有位家长“损失”了28000元,他无奈地说:“孩子从小学一年级读到高二,老师来借钱,我是头一次遇到。孩子的班主任兼数学老师跑到家里来借钱,哪个做家长的会拒绝?”

  案件难点

  ■个别“债权人”没借条

  2002年12月,王霏霏等七名家长,把周老师告上了法庭。王霏霏说,周老师当初来借钱的时候,我就跟他说了:“‘我们夫妇都下岗了,这2000元,可是给孩子明年上大学预备的’,周红知道我们生活困难,可他还是借走了钱,而且怎么催他都不还……”

  崇文区法院的案件受理室立即把此案转到民庭———有人借款,逾期不还———这当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2003年1月,民庭法官孟宪域把几位家长请到法院,结果发现,案件的审理还有点小麻烦。

  麻烦一,多数家长当时就朝周老师索取了借条,但也有个别“债权人”手里没借条。家长石小花说:周老师说母亲病了,急等用钱。我们夫妇在天坛公园门口把3000元钱交给他。我当时想:周红是孩子的班主任,他母亲急病住院,而且说好下个月就还钱,还要什么借条呢,就没好意思让他写。

  ■借钱老师被解聘踪迹全无

  麻烦二,周老师已在2002年7月被学校解聘。打电话,周老师的手机要么不接,要么不开。找到周家,周的妻子说:“借钱的事情,我不知道,你们得找周红!”

  法官找到该校,校方说:1992年9月,周红大学毕业后受聘于我校。我校实行劳动合同制,一年一聘。2002年开始,有学生、家长反映说:周老师授课不认真,上课打盹,批改作业不认真,2002年暑假之后,我们就没有再续聘他了。

  校方的理由,听起来也有理:周红是成年人,家长也是成年人。周红和家长之间,是纯粹的私人借贷关系,与学校无关。校方还说:曾几次给周红做工作,希望周把借款如数还上,但周不听,甚至连借款总数是多少,也不肯告诉校方。现在,周已离开学校,怎么才能找到周,校方也不知道。

  公安介入

  ■“编造理由”是否涉嫌犯罪?

  下一步该怎么办?按常规,民庭法官可以刊登一则公告,宣布这起看似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择日开庭,届时如果被告未到,则法官可依法缺席审理,有借条的,判令周红立即还钱;没借条的,也可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为由,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但是,孟法官经初步审理,发现这起“借钱案”还有如下特点:

  其一,据不完全统计,周老师曾分头朝20多名家长借了13万元。其“借钱”理由有母亲车祸、住院、病故,但周的母亲其实活得好好的。其二,据家长反映,周甚至把“借钱”魔爪伸向了孩子。有的孩子手边有积攒的零花钱,有的孩子住家远,家长会给一部分吃午饭的钱。周老师朝孩子们“借”的钱数

  额不大,家长也表示“放弃”,但老师朝学生“借钱不还”的做法,显然伤害了那些幼小的心灵。

  周老师“编造虚假理由借钱不还”是否涉嫌犯罪?此案是否应转交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帮助追缴?民庭的孟法官决定前往崇文公安分局请求帮助。崇文公安听取案情介绍后,决定介入。

  ■借钱老师自知无法准时还钱

  要搞清周红到底朝多少家长借了多少钱,此案是否涉嫌犯罪,就必须找到周老师。崇文公安分局不负众家长之“望”,经多日蹲守,终于在2003年3月找到周红。

  进了公安局,周老师承认:“确实借过钱,总额大约13万”,“因为2001年前后,我开始赌博,但总是输钱”,“我还认识了一个叫‘王雪’的年轻女孩,她是吉林的,我给她花了有七八万元,我们的感情不错,我们一起旅游、逛街、购物、看电影……”周老师大言不惭地说:“借钱的理由,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因为借钱总要有理由呀!”“借钱的时候,我对家长说,保证很快还钱,这主要是为了让家长放心把钱借给我。我也知道自己借的钱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归还,但我想,自己是学生的班主任,到了期限还不了钱,家长肯定是要给我面子的……”

  ■周老师到底“借”了多少钱?

  公安局决定以“涉嫌诈骗”对周红实行逮捕。2003年5月4日,《北京晚报》对“老师涉嫌诈骗”一事作了简单报道,孰料,豆腐块大小的消息发出去,没几天,又有学生家长跑到崇文分局报案说:我们也被周红老师“借”过钱!

  原来,第一批“揭发”周老师借钱不还的,均为该校高二(4)班的学生家长,消息被媒体披露后,又跑来“报案”的,则是该校原初三年级的学生家长,此前,周红曾经担任过初三年级的数学老师。

  崇文分局的调查案卷迅速增厚,周红“借钱”数额也迅速蹿升———朝45人借了31.89万元,这其中,包括该校的三位教师。其余42人,均为学生家长。

  一审判决

  ■“诈骗”老师一审被判12年

  周红的案子,被转回到崇文法院,但案件性质已完全改变。案由:诈骗。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审判长:刑厅法官宋秀建。

  法庭之上,周老师继续为自己辩护说:“我这是正常借贷,因为这些借款基本有借条,而且我现在也承认(借过钱),也愿意尽量偿还。”周红的律师也强调:从周红曾经归还过部分家长的部分借款看,周红是有“归还欠款”意图的。至少那31万多元之中,并不全部是主观上蓄意要诈骗的。

  但崇文法院刑庭仍然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周红有期徒刑12年。

  审判长宋秀建强调:第一,使用欺骗手法“借”得公私财物、且“借用”之后既没有归还行为,也没有归还打算的,应当视做诈骗。即使当初“借用”的时候内心曾经短暂地“准备归还”,但中途改变了归还意图,并在实际行动中将上述财物视为己有的,也仍应视做“非法占有”。

  第二,2002年7月被解聘之前,周红每月工资、奖金3000多元,加上校外的家教收入,合计超过5000元,在此情况下,周红根本没有做到“后借(新款)前清(旧款)”。2002年7月后,周红已被学校辞退,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前期借款的情况下,周仍四处借钱,且大肆挥霍,这一举动充分证明他写下的所谓“借条”,已演变成“非法占有”的一种道具了。

  宋法官说: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本案案情,周红利用教师身份,诈骗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家长,又可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法院认为,应当对周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法院还将继续追缴被告周红的非法所得,分别发还受害人。

  一审判决后,周红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周红上诉,维持原判。

  图说:社会对教师的评价很高,办案法官孟宪域认为,应通过完善有关法规来约束极个别教师利用“优势地位”向学生及家长借钱的不良行为。(上图为配图)(本文学生、家长均为化名)

  ■办案手记

  建议在“教师守则”中增加限制借款的规定

  两年中,仅在北京崇文区,我经手的“老师借钱案”就有两起。

  周红诈骗案,是教育界的极个别现象。但在中国,教师是一个道德色彩极为浓重的特殊人群,社会对他们的整体评价是很高的。但是,当极个别教师把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拳拳之意,转化为滥用权力、披着崇高的道德外衣而胡作非为时,我们的社会却还没有做好“应对”的心理准备。

  成年人,可以彼此借贷。但公安干警,不能借侦查办案的机会向犯罪嫌疑人借钱;我们做法官的,也不能因为案件审理向诉讼当事人借钱……同样道理,我认为教师也不能利用自己在学校的“优势地位”,向学生及其家长借钱。

  因此,我想通过传媒做个呼吁,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守则”做些补充:第一,老师不能向自己的学生借钱;第二,老师不能向学生的家长借钱。守则一旦修订,还应通过传媒昭告天下,告诉学生和家长,请大家都来监督。一旦发现任课老师向学生、向家长借钱,学生及家长可以署名,也可匿名到校方乃至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编辑: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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