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7日印发,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全文见附件)
关于分类——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目标——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全民落实、因地制宜、属地负责
从减量上来说——
① 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② 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 ③ 可循环用品的使用以及闲置物品交易 ④ 合理包装,餐饮宾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具、日用品) ⑤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
从规划建设上来说——
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计划、管理计划、专项规划、配套指标等,鼓励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
办公管理区域:单位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不能确定垃圾分类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关于罚款——
一共13条规定,确定罚款金额1元——10万元,不确定罚款金额【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个人罚款:【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弃有害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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